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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到期不需要年检,到期应当及时换证。
根据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证;
(二)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驾照年审手续:
1、持有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申请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进行审验。
2、在审验时也要符合一些条件:申请人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申请人没有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申请人身体条件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或撤销。
3、年审时需要按规定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还要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原件,机动车驾驶人相片3张。
4、需要提供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5、审验需要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6、审验时会收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工本费,一般是10元。
驾照年审方法如下:
一、审验时间。
1、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2、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3、持有上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二、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身体条件情况;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